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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2024年5~8月法学核心论文概览·财税法领域完美电竞app下载

  完美电竞官网■ 小编注:“学术动态”栏目一年三次整理发表于CLSCI期刊的相关领域论文,5-8月对应单月刊5至8期和双月刊3至4期。由于发表于CLSCI期刊的财税法论文较少,为此我们增选了《税务研究》近期与数字经济和智慧法治有关的论文。

  【摘要】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保障税源收入和维护征管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实施二十余年来,因使用过于宽泛频繁、缺乏完备的配套保障措施,已与征管实践发生严重脱节,不仅存在形式化和程序空转之嫌,而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现行欠税公告制度沿袭的是国库中心主义的传统,其片面强调欠税的客观事实,而忽视了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其权利实现主要基于请求权,且过于强调事后的“声誉罚”,缺乏对税收征管中的风险防范与过程性控制,未能体现纳税人本位的法治理念。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在实践中秉持慎用、少用的立场,同时规范具体操作的程序规则,加强与配套程序的协调。通过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范和化解欠税风险的发生、累积和扩散,从而达到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财政公共利益的目的。

  【摘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作为承担治国理财职能的税法,需要肩负起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使命。如何充分发挥税法力量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性规范与调节性规范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对于财政性规范,应在精细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对税制进行优化;对于调节性规范,应以税式支出的定位,通过预算控制的方式,实现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

  【摘要】数据资源入账入表意味着我国在促进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从理论探索开始走向实践。当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相关税收问题并未作出相关规定。本文在对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方法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难点,并分析研究了与数据资源生命周期相关的税收问题、对数据资源征收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以及数据资源管理相关税收问题,有助于为数据资源入账入表后的税收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为企业用好数据资源提供帮助。

  【摘要】《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数据资源入表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有助于释放数据资源价值。数据资源入表在加速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变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中确定纳税人、税基以及适用税种、税率等问题的复杂性。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征管提出了新挑战,如税收属性识别、原始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评估、资产费用摊销等难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应明确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的内涵与边界,进一步优化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规则,完善与数据资源入表相衔接的税收规则,健全与数据资源特点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机制。

  【摘要】随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颁布与施行,企业数据资源正式入表,与此同时,与企业数据资源课税有关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对企业数据资源征税,有助于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缩小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差距、加强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监管。为此,可选择对企业的数据资源征收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并在财产税中开征数据资源使用税。本文设计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以期为完善企业数据资源课税提供借鉴和启示,从而助力我国数据资源基础制度建设。

  【摘要】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治理效能已经成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的有力抓手。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实践,研究了税收征管数字化治理效能的基本内涵和发展趋势,分析了国内外税收征管数字化治理的有益实践,提出当前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融入国家数字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发展基础;应用成熟的数字技术完美电竞app下载,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深化税收数据治理,夯实数字化基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升数字化治理效能;完善征管组织架构,推动数字文化理念创新。

  【摘要】新发展阶段,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是必然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减税降费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直接与间接作用机制,接着构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指标体系及融合协调度模型,对2013—2022年全国31个省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检验当前我国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是否会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产生激励效应。研究发现:2013—2022年全国31个省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水平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区域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水平差异凸显;减税降费政策可以促进各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但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税种与降费量组合的异质性明显,减税降费组合效果优于某种性质的税种与降费量的组合。同时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可以间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因此,我国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减税降费过程中,要兼顾地区间的不同,不断调整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摘要】科学分析数字经济对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的影响,对于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重大。本文基于2011—2020年我国214个地级市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对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数字经济显著提升了地方政府征税努力,对其影响存在区域、转移支付和信息化水平异质性,且呈非线性正向效应,政府竞争程度的加深在数字经济提升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的过程中具有阻滞效应。因此,应差异化培育数字经济,全方位共享技术红利;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赋能智慧税务与政府治理现代化;优化新型核算系统,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的税制协调,统筹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的税制设计。

  【摘要】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和价值链,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世界各国以及许多国际组织开始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新模式。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两个维度出发,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挑战,比较借鉴世界上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与税收管理经验,在遵循统筹建设、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简便可行改革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适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的相关建议。

  10.税收征管3.0理念下的“与原生系统连接”模式对我国“乐企”直连的启示

  【摘要】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对于改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十分重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就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目标的实现提出了税收征管3.0理念,并将税务信息系统直接与纳税人原生系统连接的模式(以下简称“与原生系统连接”模式)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务部门推出的“乐企”直连便是“与原生系统连接”模式在我国的具体实践。本文尝试梳理“与原生系统连接”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借鉴FTA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和《税收征管3.0和与原生系统连接:初步调查结果》等报告,针对我国“乐企”直连面临的信任、成本、标准、法规、教育等五大挑战提出解决方案,分阶段构筑全方位、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大企业税企信息互通新格局,以期为以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乐企”直连2.0的实现助力。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税务执法方式呈现出从人工操作转向智能执法的演进趋势。然而,在税务执法方式革新的同时也隐现出新的适配难题。因此,在智慧税务建设的大背景下,为了化解执法障碍,需分别从税务执法与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出发,反思人工智能介入税务执法的可能与限度。具言之,应在划定人工智能嵌入税务执法场域范围的基础上,以纳税人中心主义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本指引,实现智能执法工具性和目的性的统一。

  【摘要】数据作为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要素,其课税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前置条件。通过解析数据产权结构化态势与类型化确权涵义,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在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设的“三权分置”场景中完成权利配置。从税收对数据流转收益的再分配以及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宏观调控切入,数据课税的正当性能够得以证成。如今虽尚可依托增值税与所得税框架进行数据课税,但仍有难以调和之局限,未来亟须适时转向以数据资源税和数据使用税为重心的专门数据税模式。

  【摘要】社会保险兼具保险性与社会性,在保持财务独立的基础上,还有赖于财政支持。立足宪法实施高度和法制统一层面,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可凝练为政府投保责任、风险预防责任与成本补偿责任。为避免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过度放大,将其定性为财政兜底责任、财政担保责任、财政适度责任的认知都存在偏差。对此,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规范路径,应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中财政介入的区别,在精算平衡下划定财政补助责任、在预算平衡下消解财政过度依赖以及实现两种平衡的有机对接。

  【摘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的“双支柱方案”似乎成为了各国数字税立法的一致选择,然而“支柱一”迟迟无法落实,同时欧洲各国的立法发展中普遍呈现出税制杂糅的问题。为了解决税制杂糅问题,促进优良的直接税在各国落地,欧盟立法实践倾向于通过“用户价值”理论扩张性地解释税收联结度规则。然而“用户价值”理论在根本上扭曲了数字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也不是符合我国税收利益的最优解。我们应剥离数字税税制杂糅背后独属于欧盟法上的因由,找到对中国而言的共性因素,探索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摘要】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财政在保障政府履行各项公共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支出负担增加而收入汲取减少的情况下,其能否持续性发挥保障作用引发了社会对财政可持续问题的普遍关注。传统的财政可持续治理模式囿于经济管理的部门思维,围绕收支调节的若干管理规则展开,导致治理效果欠佳。数字技术与财政公共治理的结合催生了财政数据开放、财政收支智能监控、财政网络平台运作等多元化的数字治理应用场景,展示了部门管理者与社会主体及不同管理者之间丰富多样的互动合作关系,也凸显出财政可持续治理新的法治化需求。通过完善财政数据开放立法的制度架构,确立财政智能监控的适用边界与利益平衡机制,强化财政平台运作中相关主体关系的规范调整,可以为推动财政可持续治理转型提供有效的法治路径。

  【摘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把握新科技革命历史机遇、系统性重构产业体系、掌握未来发展主动权、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为了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在深入研究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激励机制、系统回顾产业变革的历史演化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支撑新质生产力孕育产业新变革的政策激励新格局,精心设计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税收激励机制设计,着重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未来产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赋能传统产业等方面发力。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税收职能随之不断演进。基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依托公共治理理论和信息链理论,从治理视角观察税收职能的演进实践、探究其内在逻辑、提出其演进策略是一项重点课题。具体地,本文重点从政府治理、府际治理、社会治理、区域治理四个方面列举税收职能的演进实践,从发展战略、数据生产、数据需求三个层次分析税收职能演进的执行逻辑、动力逻辑、消费逻辑,从技术、组织、环境三个维度提出税收职能的演进策略。

  【摘要】公共税收智能工具作为智慧税务的展现平台,是服务于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第三方涉税主体的税收电子化工具。公共税收智能工具在涉税信息收集上存在标准有待厘清、依据权威性有待加强的问题,在涉税信息管理上存在透明度亟待提高、公共性尚需强化的问题,在涉税信息保护上面临合规审计细化不够、算法风险规制不足的问题。考察公共税收智能工具的各个发展阶段:税收简化是诞生起点,税收透明是发展动能,税收法定是基本担当,税收选择是权利要求。有鉴于此,“税收简化→税收透明→税收法定→税收选择”可合体构成公共税收智能工具发布前测试阶段的评价基准。进入发布后的运行环节,遵循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律,公共税收智能工具应在弱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两大技术背景下分别构建既有联系又更具特色的责任配置方案。

  【摘要】为应对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挑战,各辖区在单边层面采取了改进和立新两种数字税立法路径,前者指对传统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中与数字经济不相适应的部分加以修改,后者指开征数字服务税等新税种。而在多边层面,OECD提出了设立新征税权的“支柱一”方案。根据税收公平、中性和法定等税法基本原则,数字税立法应当在有效矫正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间税负差距的同时避免区别对待数字企业,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就中国而言,考虑到中国的经济现实以及各种路径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当下选择开征数字服务税的立新路径并不适当,而应支持多边协调路径,推动“支柱一”方案的完善与落实,同时探索改进路径,推动现行税制与数字经济相适应。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仅对“首违不罚”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税收征管法》对于该制度处于规范空白状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及各地的税务裁量基准对此规定不一,导致“首违不罚”制度内涵、“首次违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周期、“不予处罚”等概念均存在界定不清的状况,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状况。应当依效力层级建立相关法规体系,完善“清单”制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构建税收领域的“首违不罚”制度。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征税对象和收入分配体系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税收治理需进行相应的数字化转型,才能有力有效服务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税收治理数字化主要涉及三个维度的数字化,包括税法规则与制度体系数字化、税收征管与服务体系数字化以及税务信息与组织体系数字化。基于此,推动税收治理数字化实际上是一项宏大的系统性工程,至少需要正确处理四对关系:一是宏观、中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三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四是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有效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特点和新变化,税务部门需从理念、技术以及管理三个方面着眼加快税收治理数字化变革,才能以税收治理数字化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要】以调节横向分配为目标的数字税收制度与我国国内数字经济税法调控的目标并不匹配。数据资源入表的制度突破为数字税收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应在实现征税对象客体化和货币化的基础上,考察在现有间接税和直接税框架内纳入数字税收制度的可能形式,针对性调整应税项目并拓展数据的无形资产属性,基于要素分配原理实现数字经济税收的公平负担。

  【摘要】全面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干部的数字税费素养能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高效能治理和人民高品质生活赋能增效。提升数字税费素养是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的应有之义。面向数字化转型,我国应当通过提升数字税费思维能力、数字税费应用能力、数字税费创新能力,准确定位数字税费素养提升目标,确立数字税费素养培育框架,全面提升征纳(缴)主体数字税费素养,在加速推进税费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同时,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

  【摘要】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类型化与数字税定性定量要件双轮立法的平台数字税法:搭建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积极推进数字价值链上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立法;针对跨国平台构建“平台年收入+数字交易量+终端用户数”的资本利润核定规则,以及确定“价值来源国—数字市场国—利润归属国”的数字税权配置规则,最终促进平台在量能课税、公平竞争与聚合创新中动态平衡。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处于预算活动的主体地位,通过审批预算限制政府财政收支,划定权力行使边界。人大会期与预算年度错位导致人大审批预算违背事前审批原则,审批前执行预算削弱了预算民主合法性。预算先执行后审批的实践惯例不符合预算事前审批原则,在尊重宪法对人大预算职权和人大开会周期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并延长会期,增加地方人大会议召开次数,满足预算事前审批原则的要求。初步审查制度可以弥补人大专业性的不足,建议统一各级各地初步审查主体,增设预算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明确初步审查内容和审查效力,并强化公众参与。预算正式审批采用全有或全无的综合审批方式容易导致预算审批的,应当探索分项审批模式,并赋予人大预算修改权,真正发挥人大审批预算的民主控权作用。

  【摘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单纯行为犯的观点,明显扩大了本罪的成立范围,也导致本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处理不协调;认为本罪是目的犯与危险犯的观点,虽然有可能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但导致对骗抵增值税款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与既遂行为同等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抵增值税款,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构成本罪的既遂犯;实施了骗抵增值税款行为但未得逞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实施骗抵增值税款行为的,成立虚开发票罪。由于《刑法》第205条第1款没有完整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将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行为与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结果补充为本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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